南南合作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
发布日期:2014-07-22 作者: 来源:
第 155 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》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。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署 长 牟新生
二○○七年一月四日
附件:
发布日期:2014-07-22 作者: 来源:
第 155 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》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。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署 长 牟新生
二○○七年一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