须知
办理护照须知
发布日期:2024-08-23 作者: 来源:签证礼宾处
1.办理新护照需本人携带身份证、户口本本人页原件到部综合楼343房间采集指纹等信息。
2.携带部内团组签报文一套原件,以此开具任务批件。
3.携带2寸白底彩色照片电子版(可现场拍照)。
照片注意事项:申领人6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相片,要求人像清晰,表情自然,无明显畸变;眼睛正视镜头,眉、眼、鼻、口、脸、两耳轮廓及痣、胎记、疤痕等完整清晰、不被头发遮盖,头发不能侧向一边或大范围倾斜;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;女士不穿低胸、高领或吊带衣服;不着与背景颜色相近的服装;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,镜框不能挡住眼睛,镜片无反光,请勿佩戴粗框眼镜或有色眼镜(医疗原因除外);不佩戴头饰、耳环、项链等饰品;因宗教原因需戴头巾者,眉、眼、鼻、口、脸、两耳轮廓必须清楚呈现,光照均匀,无明显反差,没有高光或红眼;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。
如在通关时电子护照芯片读取失败,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,电子护照将作为普通护照使用。如在境外持电子护照通关时因护照读取问题受到阻碍,请尽快向我处反馈有关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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